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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2021-04-16 15: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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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涯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执法,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效果。电力企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能源企业,无论是新兴工业或者古板营业,无疑都将受到深刻的影响。民法典也对有关电力的条款举行了修改,明确了电力企业的义务:

一、进一步明确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划定,供用电条约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条约。向社会民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条约要求。该条在原《条约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基础上,增添了第二款的划定,即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该划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力企业作为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付与社会民众可通过行使强制缔约权力维护自身权益,是增进电力市场公正竞争的详细体现。

二、进一步明确供电人中止供电的事先见告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划定,用电人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实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凭证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限期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凭证国家划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划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该条在原《条约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基础上,对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限期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可中止供电的情形,增添第二款划定:“供电人遵照前款划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事先通知用电人”的划定,与《供电营业规则》第67条等划定一脉相承,现上升为执法进一步予以明确,但在实践中并未增添供电人的义务。同时,“事先通知”表述并未对通知时限、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这也为电力企业在制订供用电等条约时予以详细界定、明确操作标准提供了一定空间。

三、进一步明确赔偿责任肩负方法

《民法典》将《条约法》中供电人“未凭证国家划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清静供电”、“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止供电”、“未实时抢修”等情形“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表述修订为:“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将《条约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未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清静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肩负损害赔偿责任”修订为:“用电人未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清静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与“赔偿责任”都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损害赔偿责任”着重于侵权赔偿,而“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此次删除“损害”二字,供电人与用电人均可自主选择基于侵权主张侵权之诉或基于条约主张违约之诉,以更好维护各朴直当权益。

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在应对或处理相关执法纠纷案件时,涉及需用电人肩负赔偿责任的,要剖析研究并选取更有利于电网企业的赔偿方法,并在提起诉讼或举证历程中注重网络响应证据质料作为支持。(执法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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