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推行智能电表预付电费是否正当?
近年,地方电网为包管电网供电质量、提升供电可靠性、知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在没有国家资金注入的条件下,依赖自筹资金,不但加固输变电主网架建设和电源建设,还对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举行了升级刷新。其中涉及户表刷新,依据(国能新能【2016】7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一轮农村电网刷新升级手艺原则》的通知》第六章低压户表6.3条的手艺要求:户表应选用智能电能表、并装置集中抄表装置、周全建设用户用电信息收罗系统。
通过刷新,老黎民用上了及格电、可靠电、定心电,但随着供电企业推行智能电表预付电费方法,部分老黎民又衍生了堵心、不舒心。因恒久积累的交费习惯,他们以为先计量、后交费理所应当,难以接受智能电表预付电费,甚至嫌疑供电企业推行智能电表预付电费的正当性。那么供电企业此举究竟合不正当呢?
首先从经济纪律的角度讲,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均作为自力的市场主体,理应遵照商品公正交流、危害分担的原则。可是凭证先计量、后交费方法,总有10%-20%用户因种种特殊缘故原由导致欠费,无论是否恶意,供电企颐魅针对这些欠用度户启动欠费停电程序和结清电费后的恢复供电,均需泯灭大宗人力物力财力,无形中因用户不准时履约而增添了供电治理本钱。其次从历史角度看,1989年12月,原能源部和财务部为包管电费接纳而宣布了《实验电费、电能表包管金制度的暂行划定》,其目的之一也是通过行政干预手段包管电费的接纳,但电力体制刷新的最终目的是要真正将电能回归商品属性,因此现在已经作废了电费包管金制度。从执法角度讲,电费预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相关划定,由于电费预收不是最终的计费,不是电费结算,电费依然是以用户的用电计量装置纪录的数据为依据予以最终结算。同时,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划定:“用电人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实时支付电费。”以是,把电费收取方法约定为用电人预付电费的方法完全正当。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生长,人民对优美生涯需要的日益增添,国家一直推行电力体制刷新,供电企业也自动肩负了更多社会责任,一直优化效劳内容,切切实实解决问题。
以前,用户新装低压用电需交纳报装工料费,用户质疑电表禁绝确而提出校验电表需交纳校验费,用户逾期不交电费导致停电后的重新送电需交纳复电费……现在供电企业通通作废收取这些用度。
以前,停电频仍是常态,治理用电门槛多,用电岑岭煮不熟米饭……现在,我们正在一步步改善,爆发故障停电后抢修职员必需在划准时间内抵达故障现场,用户申请用电的资料得以精简、程序得以简化、用度得以降低,通过对电网优化刷新使电压及格率指标得以显着提升。
时代在变、效劳在变,交费方法自然也随着市场需要而改变。并且电作为一种真正的商品,完全走向市场化,按商品属性举行正常生意营业正是这个市场生长成熟的标记。